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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原产地规则解读之 “区域价值成分”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12-03 15:13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近年来,开放程度更高、灵活性更强的区域性贸易安排蓬勃发展,在推动全球贸易发展、构建世界经济新规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3个自贸协定,自贸伙伴遍布全球。随着自贸协定政策的深入实施,关税减让的幅度不断扩大,企业享受的关税优惠显著提升。据统计,我国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35%左右,这一比例充分体现了自贸协定在促进贸易增长中的关键作用,而深化原产地规则理解,有助于企业精准把握关税减让红利,提升国际竞争力。

一、案例介绍

某市一家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手表。该智能手表包含多种零部件,其中部分零部件从德国及韩国进口,成品主要出口泰国,泰国进口商对此产品有持续采购需求,并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

二、案例分析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5年11月22日签署升级议定书,进一步优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超过90%出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根据企业产品备案HS编码91021900,经查询,此编码落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税减免清单中,进口关税为零。因企业部分零部件为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就需要依据优惠原产地证书判定规则来确定。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有以下关键判定规则:

(一)完全获得标准

如果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比如在本国开采的矿产品、收获的农产品等,该货物的原产地就是这个国家(地区)。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对于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货物,需要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常见的判定方法有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在本案例中涉及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应不低于40%。

根据企业产品原材料构成,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出厂价格为150美元,原材料总成本为100美元,其中从中国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价值60美元,从其他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采购的原材料价值40美元,代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区域价值成分公式可得:(150-40)/150*100%=73.33%,价值成分比远高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要求的不低于40%的标准。因此,该智能手表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标准,可以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如出口货值100万美元,按普通税率需缴纳5万美元,现申请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零关税,较自贸协定生效前关税相比,大大降低了出口成本。

三、启示建议

通过本案例看出,准确判定原产地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优惠原产地证的有效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有效促进了双方业务的增长。出口企业通过申请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可让利于合作伙伴拓展其利润空间,并间接的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有助于增强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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