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风险预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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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CEP成员国国家动态。 菲律宾发布驰名商标法规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驰名商标条例》,在菲律宾建立驰名商标注册处。 根据条例规定,商标在申请驰名商标时,按以下标准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长、使用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展示等活动)和地理区域; 与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在菲律宾和国际上的市场份额; 商标的固有或后天显著性程度; 该商标已经形成的质量、形象或声誉。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将强化对商标的侵权保护,提升品牌市场公信力,进而增强消费者信任度并提升品牌价值。 (信息来源:ROUSE,https://rouse.com/insights/news/2025/philippines-launch-of-regulations-on-well-known-marks) 新加坡将推出新的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2025年5月20日,新加坡将推出新的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分别称为“专利加速计划(Patents Fast)”和“商标加速计划(Trademarks Fast)”。这些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SG IP FAST试点计划,新计划承诺加快审查速度,具有更简单和更宽泛的受理标准,似乎首次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外提交的专利申请。若需要使用加速计划来加速申请速度,申请人需要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支付加速计划所需费用。 一、专利加速计划。 根据新的“专利加速计划”,有两种方法可以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1、SGPatentsFast4:在成功申请后4个月内即可下发首次审查意见; 2、SGPatentsFast8:在成功申请后8个月内即可下发首次审查意见。 申请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才能使用加速计划: 1、专利申请不能是分案申请; 2、申请包含的权利要求不大于20项(可在申请加速之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3、申请加速计划的请求必须与“检索+审查请求”或“审查请求”一同提交。 注意: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的“专利加速计划”申请上限为五件,但这一上限不适用于后续审查意见的加速申请。 这两项计划的唯一区别在于加速费用,申请加速的正式费用(除申请检索和检查的标准正式费用外)如下: 二、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能够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3至6周内下发首次审查报告或公告。新计划不再要求商标有相关专利,也不再要求完全使用预先核准的商品/服务描述。 要获得“商标加速计划”的资格,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国家商标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 2、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出加速计划申请; 3、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申请国家商标快速审查的官方费用(除申请的标准官方费用外)如下: (信息来源:Marks-Clerk,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news/102kai5-new-patents-and-trade-marks-acceleration-programmes/) 韩国推动专利无效审判制度改革 近年来,随着韩国企业在全球技术竞争中对高价值专利的需求日益增长,KIPO提出创造和利用“高价值专利”的政策愿景。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也启动了无效审判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提升专利权的可靠性与稳定性,来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与利用。 本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 (1)引入“无效宣告审理决定制度”:以便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保证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之间有足够的辩护机会。若认定有正当上诉理由,可在正式做出无效宣告前通知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通过更正请求的方式来维护其有效权利。 (2)改进无效审判程序的开庭审理制度:①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主张并提供更具体、明确的证据资料;②严格遵守证据提交时限;③通过提前整理争论点,确保当事人能充分提出具体的请求或证明。 (3)鼓励在无效宣告审判请求中纳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意见;如有异议或解释不清的情况,将给予当事人补充陈述或举证的机会。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表示,为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构建可预测的审判制度至关重要。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将不断完善制度与审判运作机制,为打造值得信赖的高价值专利而持续努力。 (信息来源:KIPO,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486&aprchId=BUT0000029&sysCd=SCD02) 越南知识产权法院即将成立 目前,越南没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IP)的法院,不过,乐观估计的话,预计今年年底将成立知识产权一审专门人民法院(简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如今,越南的知识产权诉讼由普通民事法院处理,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可能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这意味着许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进展缓慢,且诉讼成本高昂。鉴于此,在越南寻求知识产权救济措施时,多数权利人的选择是行政执法而不是诉讼(越南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相关的纠纷都可以使用行政执法)。然而,行政执法却很少能让权利人满意,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无法给权利人带来任何损害赔偿,而且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提供足够的威慑力,导致侵权者继续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尤其是在大规模侵权的情况下。此外,行政决定可能因情况而异。 随着2024年6月24日通过的新《人民法院组织法》后,行政执法效果差的情况可能很会就会终结,权利人在越南寻求行政执法时将不再感到挫败,《人民法院组织法》已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立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根据新法第62.2条,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使管辖权,包括: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一审;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发布和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妨害诉讼案件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由于越南的其他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需要修订,因此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尚未开始运作。根据新法的过渡性规定,在解决与原有法律不一致的问题之前,知识产权的诉讼实践将保持不变,这有望在2025年底之前解决。 (信息来源:Marks&Clerk,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latest-insights/102k9f6-vietnam-specialized-ip-court-on-the-way) (二)欧美国家动态 战争开始时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法律制度在乌克兰被取消 2025年4月29日,乌克兰总统签署了第4362-IX号法律“关于废除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武装侵略实施戒严期间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法律”。 根据通过的修正案,2022年为支持战争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而引入的临时法律机制将于2025年5月31日到期。意味着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动(包括相关证书的续期、专利的续期、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的中止期限将被取消。 自2022年以来未缴纳的年费和其他费用,如果能够在2025年8月14日之前结清,则被视为按时缴纳。这适用于与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电路设计、地理标志和植物品种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定费用。 (信息来源:Kinstellar,https://www.kinstellar.com/news-and-insights/detail/3392/special-legal-regime-for-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established-at-the-beginning-of-the-war-canceled-in-ukraine) 英国脱欧引发的商标未使用撤销时限正式届满时的影响 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的英国脱欧过渡期后,欧洲共同体商标(“EUTM”)的保护范围不再将延伸到英国。为确保在此日期之前注册的EUTM在英国脱欧后受到保护,EUTM对应的英国注册商标将于2021年1月1日(“克隆日期”)自动创建(称为“英国克隆”)。 为了维护这些EUTM及其英国克隆,商标所有者必须确保商标得到真实的使用。 5年真实使用规则 在欧盟和英国,如果注册商标在五年内没有真正用于注册商品或服务,则很容易面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 当英国仍是欧盟的一部分时,在评欧盟商标估是否真正使用时,会考虑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情况,反之亦然。然而,英国脱欧后情况发生了变化,2020年12月31日之后,在英国使用商标只能证实英国克隆的真实使用。无法证实该英国克隆对应的EUTM的真实使用,反之亦然。 一、有什么影响? 2025年12月31日,五年窗口将过去,这意味着: 英国克隆:自克隆日期起的五年内(即2025年12月31日之前)未在英国真实使用的英国克隆产品,将容易受到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只在欧盟国家开展业务(没有在英国开展业务)的企业将受到影响。 EUTM:在克隆日期后的五年内仅在英国使用的EUTM,将容易受到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在英国开展业务,但没有在欧盟设立办事处或运营机构的企业将受到影响。 二、这对商标所有人意味着什么? 商标所有者有一个短暂的窗口期,要么真正使用商标以维持注册,否则可能失去注册资格。持有EUTM和英国克隆的商标所有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审查其欧盟和英国的商标组合——建议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完成,以便在发现“使用空白”时立即启动商标真实使用; 2020年12月31日之后,检查EUTM和英国克隆商标所注册的全部商品及服务,是否在欧盟及英国境内均已进行真实使用; 妥善保存与EUTM和英国克隆相关的使用使用证据记录,针对欧盟与英国的使用证据需分开留存; 必要时重新提交(欧盟、英国或国际)商标申请。如果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未使用其EUTM或英国克隆,如果仍需要商标保护,应考虑重新申请——尤其需注意,欧盟商标权基于“申请在先 原则。然而,也应考虑“常绿化”问题,即重新注册商标以规避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可能被视为恶意。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提交,但存在第三方干预,则在单个欧洲国家/地区(而不是EUTM)提交申请可能是合适的。 三、什么构成真实使用? 商品和服务的性质:使用需要是真正的商业用途,而不仅仅是“象征性使用”。该评估基于事实,需考量注册商品及服务的性质、市场规模、市场份额及行业惯例。 部分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旨在部分(而非全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此情形下,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可能面临部分不使用撤销的风险。 地理覆盖范围:对于EUTM,注册人应审查其商品和服务的地理覆盖范围,不要认为在欧盟任何地区使用即可。虽然企业没有必要证明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真正使用了所注册的EUTM,但在欧盟的使用范围取决于所注册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对充分性的评估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举证责任:在不使用撤销诉讼中,商标所有人负有使用商标的举证责任。可接受的使用证据类型包括注明日期的发票、广告、产品手册、产品目录、服务合同等的副本。理想情况下,证据应提及商标和有关商品或服务,因此,良好的记录保存至关重要。 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已近五年,倒计时迫在眉睫。在欧盟和英国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需要意识到,如果他们没有真正使用其商标,今年年底就会出现潜在的撤销风险。 (信息来源:https://www.deacons.com/2025/05/06/when-the-brexit-non-use-revocation-clock-strikes-twelv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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