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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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商品优惠原产地认证 该选择性方案是以现行制度为基础。下文中将介绍一些其他选项,以便引入一些变化,使现行制度更为有效。 (1) 改进出具原产地证件的现行制度 围绕原产地规则的准则及实用性、证书签发、对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应核查、对经核准的出口商的授权及其出具发票声明情况的核查,开发培训项目和信息工程。 开展监控与行政合作互助,包括联合实地调查。 提升对瞒骗和实施规则不力情况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通过引入暂缓给予优惠的规定,促使受惠国的有关机构承担责任,在遵守规则不力或行政合作缺失时,视情况启动财务责任条款。 (2) 引入仅由出口商认证的制度 在不妨害主管机构为确保原产地规则得到遵守而进行的任何核查的前提下,仅由出口商负责对产品的原产资格进行认证,作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商业关系的一个因素。 证书的标准格式应当包含所需的各项细节(以便于后续核实),以便对出口商、货物及据以确定其原产资格的生产情况进行核实;出口商应当填制该表后发送(可以通过电子格式)给进口商。 (3) 引入“经核准”或“经注册”出口商中间认证制度 废除由签证机构认证的制度,由出口国委托指定的出口商负责此项工作。 在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核准”需要进行审计(主要针对公司的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时间长短)及前期授权加上实际监控;“注册”,仅限于打算进行优惠原产地认证的所列出口商,以便于后续核查。 二、进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申报及进口商的责任 以下提出的一系列选项,旨在强化纪律,责成进口商承担更多责任。 (1) 强化补征欠交税款的纪律 (a) 在不改变现行认证制度和行政合作制度的前提下,废除因拒绝给惠而造成纳税义务人补税时所涉及的公平和合法期望的任何规定,又或者: (b) 详细列出进口商/纳税义务人获准免予清关后补税或免税必须满足的条件(特别是他与出口商的关系)。 (2) 假定仍然由出口国的有关机构负责对原产地进行认证 (a) 责成申明享受优惠的进口商作出更多承诺,承担更多义务(允诺遵守原产地规则的特别声明,或者在与出口商订立的合同中设置一项“原产地条款”等)。 (b) 修订/增补有关报关以及/或者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系统地要求进口商进行具体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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