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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62)

发布时间:2020-01-08 16:59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欧委会必须在收到成员方所提交的卷宗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第873条第2款),并尽快将裁定通知有关成员方(第874条第1款)。

应当指出,随着第1677/98号条例实施,与免征关税所适用的规定一样,上述各段所述的免予补税的程序规则已经过修订。T-147/99号判例(Miller)已实施了新的规则。

    因此,第1677/98号条例主要插入了第872a条,新的条款规定如下:

    “在执行(第2454/93号条例)第872条及第873条所列程序的任何时候,欧委会拟作出不利于所提交的个案的相关人的裁定时,应当将其反对意见,连同作出该项反对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书面通知相关人。已提交委员会的个案的相关人应当在上述反对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表达其意见。相关人未在该期限内表达意见的,应当视为相关人放弃了表达其立场的权利。第2454/93号条例第873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已经改为9个月。”

4.2.8欧共体原产地规则的后续发展

    2004年1月,欧委会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规则前景的绿皮书》。发布《绿皮书》是要在欧共体相关机构、民间社会及其伙伴国之间围绕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领域的改革方案展开讨论。欧委会请所有利益相关方通过一份调查问卷发表意见。目前,欧委会仍在考虑如何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修订,并进行了多项研究。但是,发布《绿皮书》四年多以后,欧共体原产地规则在不远的将来会变得怎么样,前路依然迷茫。与此同时,经济伙伴关系协议项下原产地规则议定书中的一些成规已发生了变化,《绿皮书》的某些关注已在其中成形。

    《绿皮书》之所以出台,是因为在欧委会看来,欧共体关于优惠原产地及应缴关税的法律和判例法的现状难以令人满意。欧委会指出,下面所列举的几点尤为突出,亟须对“现状”进行改革:

    “根据欧共体关于免税、补税、免予补税的法律,如果涉及的商业风险被视为。‘异常’,行为‘诚实’的进口商可以免予缴付应缴关税;例如,进口商所遇到的过失是主管机构在认证或核实优惠原产地时留下的,或者进口商一方在这种特别情况下并无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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