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61)

发布时间:2019-08-13 16:45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但是,如果不正确的证书是根据出口商所提供的对事实的错误描述而签发的,据此签发不正确的证书就不能构成一种过失,除非签证机构显然已知道或者应当已知道,货物不能满足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

    如果纳税义务人能够证明,他在从事有关贸易期间已小心在意,以确保享受惠待遇的各项条件得到满足,即可断定他是诚实的。

但是,如果欧洲议会已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发布了通知,证明其有理由对受惠国是否正确实施有关优惠安排表示怀疑,则不能断定纳税义务人是诚实的。”

    免予清关后补税的程序

    免予补税不一定要相关方提出申请。如果第2454/93号条例第869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就应由各国海关决定免予补税。第869条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应当自行决定不将未征税收补征入账:

    (a)优惠关税待遇是在实行关税配额、关税上限或其他安排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在接受海关申报时这种优惠关税待遇已被终止。在相关货物获得放行可以流通前,以上情况未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或者,以上情况虽未经《官方公报》公布,但有关成员方已以适当形式将其公之于众,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诚实,并遵守法规中关于向海关申报的各项规定;

    (b)除了依据第871条的规定必须将文件传送至欧委会以外,海关认为《法典》第220条(2)(b)项所列的条件得到满足。但是,在适用第871条       (2)项第2段规定的情况下,海关不得作出免予补税的决定,直到依据第871条至第876条的规定而启动的程序结束为止。”

    但是,如果主管机构认为《海关法典》第220条(2)(b)项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或者对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标准适用特定个案的准确范围存有疑问,主管机构应当将个案提交欧委会处理;所提交的卷宗中必须包含开展全面审查所需的所有信息(第2454/93号条例第871条第I款)。欧委会必须在收到卷宗之日起l5天内将卷宗的副本转交各成员方(第872条第1款)。随后,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海关委员会的框架内召集会议,对所涉个案进行研究。欧委会在咨询专家小组意见后,应当就所涉税款无需补征人账的情况属不属实作出裁定(第873条第1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