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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60)

发布时间:2019-07-30 08:53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4.2.7欧共体关于后续退税或免税及原产地核查的程序及决策

    根据欧共体的法律,欧共体成员方海关征收的税款均须提交欧共体相关机构,作为欧共体的资源加以利用。欧共体成员方海关对于海关及税收法规的执行和管理不再拥有专属权。目前,这些权力已为各成员方和欧委会所共有。

    经过核查或调查,一旦确定原产地证书无效,通常会启动清关后补税程序。

    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商有义务补交因原产地证书无效而涉及的未付税款。清关后补税程序既可由欧共体成员方启动,也可应欧委会要求启动。

    在特定情况下,清关后的报关手续可予以免除。由于认识到有必要在优惠安排的特定情况下对“海关过失”及“纳税义务人的诚信”的概念加以界定,欧共体对《欧共体海关法典》(CCC)进行了修订[1]。欧共体的观点是,如果是因为第三国有关机构的失误造成制度失灵,进口商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出口商的申请中包含了不正确的信息,这些机构据此签发了不正确的证书就不能被视为一种过失。对出口商的申请中所含信息有误的定性,必须根据其申请中所包含的各种要素据实加以评估。如果纳税义务人能够证明其已小心在意,即可断定他是诚实的,除非欧共体已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通知,说明存在怀疑的理由。

    因此,《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20条(2)(b)项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清关后补税程序可以免除:

    “……由于海关一方的过失,纳税义务人在合理情况下没有察觉,造成依法应缴税款未入账,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诚实,并遵守法规中关于向海关申报的各项规定。    

    如果货物享受优惠的资格是基于与第三国有关机构的行政合作制度得到的,而这些机构所签发的证书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它将构成第一款含义范围内所指的“在合理情况下没有察觉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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