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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3 15:30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2019年5月1日,修订后的《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威财企〔2019〕6号)正式公布实施。为了让适用对象更易于理解、掌握和使用本办法,特对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答:2010年,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订了《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政策的出台有效带动了我市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但近几年来,各地会展业飞速发展,省内外许多地市纷纷出台会展奖励政策,单个会展项目动辄数十万、上百万,有的地市年度会展奖励资金高达数千万。相比之下,我市的会展奖励政策吸引力和竞争力愈加微弱。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威海由开放城市向国际化城市迈进,市贸促会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借鉴了全国多个城市会展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经过深入论证,形成了《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提高奖励标准。展览最高奖励标准由1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专业性会议最高奖励标准由8万元提高到20万元。

  2.增加奖励内容。一是增加会展企业落户奖励,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会展活动,额外给予落地机构6万元奖励。二是增加国际认证奖励,对我市相关会展机构申请加入国际性组织并取得认证,根据认证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三是增加“一事一议”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威海举办会展活动及市政府主办或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

  3.细化奖励条件。一是明确了展览会的室内特装展位按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标准展位;二是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测算奖励;三是同一会展活动奖励不超过6届。当年因故未举办、未申请或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四是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在奖励范围内。

  4.完善惩罚措施。对于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恶意无序竞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会展活动,给予采取停止奖励、取消5年内会展奖励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威海市范围内举办各类会展活动的专业会展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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