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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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规定允许的情况(例如,特殊情况)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过期,但货物在证书过期前报验的除外; (6)原产地证件是在货物不正当进口后出具的; (7)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第4栏所列的国家不是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属协议的缔约方; (8)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第4栏所列的国家为不适用累积规则的国家(例如,在欧共体为进口到摩洛哥的法罗群岛产品签发的EUR.1或EUR-MED证书,但摩洛哥与法罗群岛尚未签订自由贸易协议)。” 注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所报验的原产地证件,海关应当注明‘不适用’,并予以保留,以免继续使用。进口国海关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应当及时将拒绝接受原产地证件的情况通知出口国海关。” 注释第33条对术语“合理怀疑”的含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可纳入合理怀疑范畴的情况列举如下: “(1)文件未经出口商签名(依据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发票或商业单证所作的声明除外,不排除会出现这种情况); (2)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未经签证机构签署或者未署明日期; (3)货物或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或者其他随附文件上显示的原产地与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上所列的原产地不同; (4)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上的细节显示,货物未经充分加工即赋予其原产资格; (5)签署文件所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 在上述情况下,注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将文件发送签证机构进行后续核查,并随附提出核查请求的理由。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海关应当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所有措施,以确保任何应付税款的缴纳。 海关也可以不提出对已报验的原产地证件进行核查的请求,而是直接拒绝给予优惠。采取此类措施的理由举例说明如下: “(a)与原产地证件相关的货物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b)未填写商品描述栏目; (c)原产地证件上所列货物与报验的货物不符; (d)报验时原产地证件超过了有效期,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特殊情况; (e)原产地证件上的字迹经过擦除或者篡改; (f)EUR.1或EUR-MED证书第4栏列出了不是协定缔约方的国家,该国不适用于累积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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