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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59)

发布时间:2019-07-12 14:43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5)除规定允许的情况(例如,特殊情况)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过期,但货物在证书过期前报验的除外;

(6)原产地证件是在货物不正当进口后出具的;

(7)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第4栏所列的国家不是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属协议的缔约方;

(8)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第4栏所列的国家为不适用累积规则的国家(例如,在欧共体为进口到摩洛哥的法罗群岛产品签发的EUR.1或EUR-MED证书,但摩洛哥与法罗群岛尚未签订自由贸易协议)。”

注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所报验的原产地证件,海关应当注明‘不适用’,并予以保留,以免继续使用。进口国海关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应当及时将拒绝接受原产地证件的情况通知出口国海关。”

    注释第33条对术语“合理怀疑”的含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可纳入合理怀疑范畴的情况列举如下:

    “(1)文件未经出口商签名(依据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发票或商业单证所作的声明除外,不排除会出现这种情况);

    (2)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未经签证机构签署或者未署明日期;

    (3)货物或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或者其他随附文件上显示的原产地与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上所列的原产地不同;

    (4)EUR.1或EUR-MED流动证书上的细节显示,货物未经充分加工即赋予其原产资格;

    (5)签署文件所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

    在上述情况下,注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将文件发送签证机构进行后续核查,并随附提出核查请求的理由。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海关应当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所有措施,以确保任何应付税款的缴纳。

    海关也可以不提出对已报验的原产地证件进行核查的请求,而是直接拒绝给予优惠。采取此类措施的理由举例说明如下:

    “(a)与原产地证件相关的货物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b)未填写商品描述栏目;

    (c)原产地证件上所列货物与报验的货物不符;

    (d)报验时原产地证件超过了有效期,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特殊情况;

    (e)原产地证件上的字迹经过擦除或者篡改;

    (f)EUR.1或EUR-MED证书第4栏列出了不是协定缔约方的国家,该国不适用于累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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