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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贸促会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11:04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各区市财政局、贸促会: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活动举办,加快推动威海由开放城市向国际化城市迈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贸促会

                                                                                                                                     

 

 

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活动举办,加快推动威海由开放城市向国际化城市迈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威海市范围内举办各类会展活动的专业会展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展览

展览天数在3天以上的,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1.国际性展览。展览规模达到200个国际标准展位,境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20%,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境外展位比例达2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全国性展览。展览规模达到300个国际标准展位,威海市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30%,给予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市外展位比例达3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3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专业性会议

会期达2天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会议项目,按照会议性质给予资金奖励:

1.国际性会议。按照境外参会人数达到的规模给予奖励:

50—100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1—300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1—500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01人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全国性会议。按照威海市以外参会人数达到的规模给予奖励:

100—200人,一次性奖励4万元;

201—400人,一次性奖励8万元;

401—600人,一次性奖励12万元;

601人以上,一次性奖励16万元;

(三)节事类活动

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创办,并列为我市年度重点培育的活动,由市贸促会根据活动档次、规模和影响力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其他奖励

1.会展机构落地入驻奖励。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对已上市或取得(UFI)等国际认证的企业,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会展活动(展览会国际标准展位不低于500个,专业性会议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300人),除会展活动奖励外,额外给予落地机构6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且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会展活动(展览会国际标准展位不低300个,专业性会议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200人),除会展活动奖励外,额外给予落地机构4万元奖励。

2.国际认证奖励。对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国际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一事一议奖励。组织、引进国际500强企业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及市政府主办或者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其支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

三、奖励条件

(一)会展活动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只能由一个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申请文件。只挂名不具体参与实际操作的单位不得作为奖励的申请人。

(二)专业性会议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主办的会议、论坛、峰会等高层次会议。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三)同一会展活动若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四)展览会的室内特装展位按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标准展位。

(五)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测算奖励。

(六)同一会展活动奖励不超过6届。当年因故未举办、未申请或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

(七)以下情况不在奖励之列:

1.已列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2.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3.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参会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的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4.党政机关系统内业务工作会议或企业内部会议;

5.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以及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活动;

6.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在奖励范围内。

四、奖励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45天向市贸促会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信息登记的不具备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审核。由市贸促会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确认申报项目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经济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重负面舆情等问题,所有申报项目均以核实数据为准。

(三)项目申报。奖励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贸促会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会展活动方案、会展场馆租赁合同、宾馆(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会议通知、参展商(与会代表)名录、会展活动各项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

(四)项目公示。市贸促会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集体研究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资格。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贸促会要发挥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报专项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

市贸促会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根据职能进行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取消5年内会展奖励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3.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

4.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后果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会展活动。

六、其它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由威海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10年8月23日发布的《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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