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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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美国不同自贸协定中签证要求及相关立法比较
资料来源: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4.1.1《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项下针对纺织品与服装的海关程序与执法受惠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SSA),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签证制度,来确定有关的服装及纺织品的确是依据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在这些国家生产的。这些国家必须经美国贸易代表(USTR)指定,才能从允许使用产自这些国家的进口织物的原产地规则的特惠措施中受惠。美国贸易代表指定可享受《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项下服装及纺织品优惠待遇的国家时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1] 具体的说,为申明适用服装及纺织品的有关规定,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必须开展以下工作[2]: (1) 实施有效的签证制度、国内法律和执法程序,以便在符合条件的纺织品进口到美国时,防止非法转运和利用伪造文件情况的发生; (2) 通过立法或颁布法规,准许美国海关对转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3) 同意通报国内相关产品的总体进出口情况; (4) 与美国开展反瞒骗合作; (5) 同意要求国内相关产品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保存相关产品(包括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生产和出口情况的完整记录(在产品生产和出口后保存至少两年); (6) 同意向美国海关提供确定相关产品原产国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生产记录、生产所在地的相关信息、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机器的数量及型号、生产中所雇用的工人人数以及生产商和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这些记录应当保存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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