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30)

发布时间:2018-09-12 14:42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4 美国及欧盟原产地管理的经验

4.1 美国原产地管理的经验

在与加拿大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其后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取代)之前,美国在优惠原产地管理方面的经验主要与普惠制、加勒比海盆地议(CBI),以及与以色列签订的贸易协议相关。基于所涉及的贸易总额及对美国多方面的利益的考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变了美国对原产地规则的看法。

无论如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代表了一个高峰,在其实施过程中,美国得到了许多教训,这就决定了美国贸易谈判人员的态度和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规则。

4.1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近期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议作了对比,并就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中得到的教训作了最好的概括。从表中明显可以看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唯一要求出口商承担遵守原产地规则首要责任的协议。在所有其他自由贸易协议中,首要责任已转为由进口商承担。这种变化意味着以签证机构、海关合作和原产地证书为基础的制度向进口商声明的转变。这种变化对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伙伴国来说有着多重含义,其中之一是,人们注意到,在以进口商为基础的制度中,海关提出怀疑或者开展核查时,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将会落到进口商的头上,原产地信息的真实状况有赖于进口商是否有能力确保从出口商或制造商那里获得商品原产地的信息。但是这种能力的大小取决于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贸易量及交易次数的相关商业实际。提供和出示原产地有关证明文件是一件既吃力又耗时的事情,有时还会涉及商业秘密。

下面围绕《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管理中显著特点,以及进口商为基础的比较先进的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