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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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贸促会核查的内容(1) 企业注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资格证书)填报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2) 重点核查列入各协定项下减税清单的产品的原材料组成及原产地、HS编码、成本明细情况、主要生产加工工序(流程)生产设备、非原产原料价值、主要出口国家等; (3) 新增注册产品是否及时申报备案; (4) 是否按时年审; (5) 实地核查企业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交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入库单和领料单,并与企业注册时提交的材料相比对,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是否有瞒骗行为。 3.4 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监督和管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对此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贸促会或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对贸促会系统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贸促会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规范、确定统计项目。中国贸促会汇总本系统签证数据,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四十六条 签证机构应定期向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上报签证数据和签证业务情况。上半年情况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全年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四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负责统一印制贸促会系统空白原产地证书。 第四十八条 签证机构应对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和空白证书实行专人专管。签证代办点应对空白证书实行专人专管。 第四十九条 签证机构应统一使用由中国贸促会开发的“贸促会出证认证管理系统”程序。签证代办点应统一使用由中国贸促会开发的“原产地证签证代办点系统”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贸促会对按照本办法依法办证,严格管理并取得突出贡献的签证机构以及签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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