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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28)

发布时间:2018-08-24 10:02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3.3 中国贸促会核查程序

3.3.1査构成和要求

(1)  组由2人以上贸促会签证人员(掌握商品HS编码知识,对贸促会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涉及到的各优惠协定有充分了解)组成,核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和产品时可邀请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2)  组在进行核时应做到:

a. 客观公正无歧视地对企业实施核

b.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c. 避免受任何可能对核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干扰;

d. 与被核企业无利害关系。

3.3.2 査类型及核对象:必、抽、针对性核

一、必查

(1)  新注册企业(企业须提交如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发票或进料情况证明、进口报关单、成本明细单等,如产品属于法检范围,须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明细单),特别是生产型且出口产品中含有进口成份的企业;

(2)  新增注册产品尤其含有较为敏感产品的企业;

(3)  应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

(4)  应异地贸促机构(该机构需发送《异地货物原产地协助调函》)的请求,对本地生产型企业的产品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

(5)  对年审中出现问题或未能按期进行年审且签证量较大的企业;

(6)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7)  签证量波动较大以及出口产品、经营状况、签证人员、办公地址等有变的企业;

(8)  签证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核的企业。

二、抽

除上述必的企业外,签证机构每年应对注册企业实施不定期抽。将商品分类,根据类别不同确定相应的抽查比例。

三、针对性核查

在签证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贸促机构应对申请单位进行针对性核查:

(1)  因证书填制内容引起产品原产地怀疑的;

(2)  证书涉及产品国外海关查询较多的;

(3)  贸促机构认为有核查必要的。

必查、抽查、针对性核查企业之和应不小于注册企业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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