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及其随附的佐证材料。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商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核: 对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产品,应: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原材料HS编码,至少六位。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确保所有非原产材料税则号与成品相对应的税则号发生了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章、子目或者品目改变。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百分比的产品,应: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原材料HS编码,至少六位。 确保申请人正确申报单位产品用料和原料单价,并正确计算非原产材料价值。此处的百分比成为是否满足RVC标准的依据。 确保d项中的百分比满足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百分比最低数值。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 对于适用制造加工工序规则的产品,应: 确保申请人填写正确的产品HS编码,至少六位。 确保申请人申报的非原产材料的国别,国别不明的将被列入非原产材料。 确保申请人填写的加工工序属于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加工工序。 重点核查的佐证材料和单据:产品的近期出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报关单;非原产材料的进料加工单(如有);产品加工生产的工艺流程说明、图纸等。 需要实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