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输入要素 | 在系统表头信息的“运输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栏中的“起运地/港栏”目中选择相应装货港;在系统中的“目的地/港”栏目中选择KOREA REP (国别代码133) 并选择相应卸货港;在“运输方式”栏目中选择实际运输方式(by sea或者by air);在“提单/运输日期”栏目中选择装运日期;在“一程”方框中输入运输工具编号。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检查证书中运输方式及路线,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中的信息是否一致。注意:离港日期为运输单据中的装运日期。 |
| 本栏中的AS FAR AS KNOWN并不表明申请人可以选择性的填制本栏信息,本栏所有信息均应填制完整。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申请人提交的提单若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则装运日期为提单签发日期。 |
| 申请人提交的提单若单独盖有注明时期的装船批注或印章,则装运日期为批注上显示的日期。 |
签发佐证材料 | 运输单据 |
| 第5栏 |
填制要求 |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可以在本栏录入中间商信息,包括其英文名称,英文地址,以该中间商所在国结尾。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若第14栏中的签署日期距第4栏中的装运日期相差7天以上,则本栏应签注“ISSUED RETROACTIVELY”。 |
本栏应当在失证重发时签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dated __”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实务中原产地证书上的其他相关信息是否可以打印在此栏尚有待于两国海关的确认,例如:合同号,信用证号等等。 |
| 第6栏 |
填制要求 |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申请人输入要素 | 此栏为系统自动打印。确认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 |
签证人审核要点 | 确保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