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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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职责] 进口方海关应在预定核查访问日30天前向出口方海关提交书面请求,出口方海关在收到请求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并回复,若推迟则不超过预定核查日起60天,若同意则进口方海关在出口方海关官员陪同下开展核查访问。进口方海关将核查结果以及货物原产资格认定书面通知出口方海关。出口商或生产商书面向出口方海关提交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的意见文件,这些文件自提交给进口方海关后30天内进口方海关需要将货物是否有原产资格的判定书面通知出口方海关和进口商。 四、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是,只要有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且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后,货物可予以放行。 【解读】 [具体解读] 相应行政管理措施可能有要求支付该原产地证据文件涉及的所有产品全额关税的等值保证金等。 [特点] 有利于减少货物由于等待核查而滞留在海关处增加的成本。 [各方职责] 进口方海关在确认有关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在采取相应行政管理措施后予以放行。 五、进口方海关可在下述情况下拒绝给与优惠关税待遇: (一)进口商自收到补充提交信息的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根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予以反馈 (二)自收到进口方海关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出口方海关未能依据第二款第(二)项的要求反馈核查结果。 (三)进口方海关收到的核查结果或者核查访问的结果未能包含确认所核查货物真实原产资格的必要信息; (四)出口方海关对进口方海关提出的核查访问要求予以拒绝;或者 出口方海关未根据第三款第(一)项的要求自收到进口方海关提出的核查访问请求之日起30天内予以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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