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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5)

发布时间:2018-05-09 16:20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二、当进口商有理由相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上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做出更正申报,并且缴纳所欠税款。

【解读】

[具体解读]

有理由相信,即是合理怀疑,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经出口商签名(依据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发票或商业单证所作的声明除外,不排除会出现这种情况);优惠原产地证书未经签证机构签署或者未署明日期;货物或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或者其他随附文件上显示的原产地与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原产地不同;原产地证书上的细节显示,货物未经充分加工即赋予其原产资格;签署文件所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

缴纳所欠税款:是指前一批原产资格未经怀疑的货物享受了优惠关税待遇而少缴纳的税款。

[特点]

有利于减少进口商的损失。

[各方职责]

进口商合理怀疑原产地证书含有不正确信息,应该马上做出更正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由于给予原产地证书不合格的货物优惠关税待遇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1.4第3.18条 货物进口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处理

一、各缔约方应规定,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保证金。进口商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一份有效的原产地证书,证明该货物在进口时为原产货物;以及

(二)进口方要求提供的与进口该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在不违背第一款规定情况下,各方可根据各自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向海关正式申报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前提条件,否则进口商不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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