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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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3.16条 授权机构一、各缔约方应当将授权机构的名称及相关的联系信息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同时,一缔约方应当在其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将该机构在相关表格和文件上所使用印章样本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另一缔约方海关。 【解读】 [特点] 将授权机构的相关信息通知给对方,并且提供印章样本,有利于对方海关在货物进口时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各方职责] 出口商应该提供给另一缔约海关有关授权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及印章样本。 二、上述信息的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且应当在通知对方7个工作日后,或者在通知里注明的具体日期之日起生效执行。 【解读】 [特点] 有利于更改的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到另一缔约海关,并且使得信息的改变能够有效的执行。 [具体解读] 没有在通知里注明具体日期,则默认为通知后7天生效执行。 [各方职责] 出口商应该将上述信息尽快通知另一缔约海关,并且在规定日期内生效执行。 1.3第3.17条 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应当: (一)在进口报关单上作出书面申明,注明该进口货物为原产货物; (二)在填制第(一)项所述的进口报关单时,持有有效的原产地证书;以及 (三)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解读】 [特点] 持有有效原产地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有利于进口商有充分证据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权利。 [各方职责] 进口商要在报关单上书面申明货物原产资格,持有原产地证书,并提交原产地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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