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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10)

发布时间:2018-05-22 09:09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三、就第一款第(三)项而言,如果进口方海关对出口方海关反馈的核查结果不满意,在出口方海关同意的前提下,进口方海关可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核查访问期间,出口方海关全程陪同。

 在开展检查访问之前,进口方海关应在预定核查访问日的30天前向出口方海关提交进行核查访问的书面请求。出口方海关应在收到请  求之日起的3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并回复进口方海关。

 如出口方海关同意上述核查访问的请求,但需要推迟上述核查访问的时间,出口方海关应通知进口方海关其同意开展核查访问并需要予以推迟。推迟时间自进口方提出的预定核查访问之日起不超过60天。

 如果出口方海关同意上述核查访问的请求,进口方海关应在出口方海关官员的陪同下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

 在开展核查访问之前,核查访问相关的事务应由双方海关商定一致。在核查访问过程中,进口方海关应通过出口方海关提出具体要求。

 进口方海关应将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及核查访问结果书面通知出口方海关,并应尽可能包含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

 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书面形式向出口方海关提交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相关的意见或者文件

 进口方海关自收到出口方海关依据第三款第(六)项提供的意见或者文件之日起30天内,将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方海关和进口商。

 整个核查访问过程,从实际的核查访问开始到依据第三款第(七)项做出最终决定,应在6个月内完成。

(九)核查访问的具体细节应由缔约双方海关提前完成一致。

【解读】

[特点]

   中韩FTA主要是考虑进口方海关对于出口方海关反馈的结果不满意,而进行的对出口商或生产商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中韩FTA核查程序方面规定主要是出口方海关来对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核查,或者由进口方海关对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实地核查;中瑞主要是借由出口方海关以及相关的授权机构例如贸促会来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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