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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8)

发布时间:2018-05-22 09:08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特点]

条约的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出现微小差异与错误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进口商出现类似情况有理可依,进行相应补救行为。

[各方职责]

进口商在出现微小差异与错误的情况时应在5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1.8第3.22条 第三方发票

在满足本章要求的前提下,进口方不得仅因为发票由第三方签发而拒绝原产地证书。

【解读】

[特点]

对于第三方发票进行具体规定,避免由于对于第三方发票缺少明确规定而拒绝原产地证书的情况,有利于出口商出口货物。

[各方职责]

进口方不得因为发票是第三方出具的而拒绝原产地证书。

1.9第3.23条 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定从缔约一方输入另一缔约方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进口方海关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核查;

(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

(二)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或者

(四)缔约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解读】

[特点]

中韩FTA是首先由进口方海关向进口商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再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之后由出口方海关提出对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核查访问,相对于其他条约比较明确的提出了申请核查的步骤,有利于进口商海关按部就班申请核查。

[各方职责]

进口商需要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出口方海关需要核查货物原产资格并且向生产商或出口商开展核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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