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7) | ||||
| ||||
【解读】 [特点] 保存文件3年有利于后续检查,出现进口方海关怀疑货物原产资格时候能够拿出证据进行证明。 [各方职责] 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应保存相关原产地文件至少3年。 二.各缔约方应要求进口商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保存于进口相关的文件。 【解读】 [特点] 保存文件有利于后续检查,出现进口方海关怀疑货物原产资格时候能够拿出证据进行证明,没有具体规定应保存文件时间。 进口方应保存进口相关文件。 三、各缔约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及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任何其他文件至少3年。 【解读】 [特点] 保存文件3年以上有利于后续检查,出现进口方海关怀疑货物原产资格时候能够拿出证据进行证明。 [各方职责] 授权机构应该保存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 四、为确保迅速检索,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各成员方国内法规的规定选择任意媒体介质保存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的记录,媒体介质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电子、光学、磁性或者书面等形式。 【解读】 [具体解读] 媒体介质包括:计算机、其他电子设备(硬盘、U盘等)光碟CD-ROM、书面文档、摄像机等。 [各方职责] 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授权机构应该利用媒体介质有效保存上述记录。 1.7第3.21条 微笑差异和错误尽管有第3.23条的规定,如进口方海关认定一份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异和错误,例如难于辨认,存在瑕疵,或者原产地证书信息和向海关书面申报的信息不一致等,进口方海关应给予进口商自要求之日起5到30个工作日的期限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 【解读】 [具体解读] 微小差异和错误:字迹或信息难于辨认,有纰漏瑕疵,证书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