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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8)

发布时间:2018-03-07 16:49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八、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

微小加工和处理针对的是,如果一货物在一国仅经过一项或多项不构成实质性性改变的操作或处理,该货物不应视为原产于该国。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实际上是从反面贯彻实质性改变原则。当前自由贸易协定均以列举式方式规定这一规则。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具体列举了六项微小加工和处理内容:(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二)包装和重新包装;(三)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四)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或者(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六)货物的拆卸。

需要注意的是,《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应优先于该协定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在判定过程中一般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仅仅发生了微小加工处理中的工序,则不管特定原产地规则如何规定,一概不具有原产资格。

模式二:产品加工过程中既发生了微小加工处理中的工序,又发生了其他工序。只要其他工序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则产品仍然具有原产资格。(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则并不是说经过了上述工序的产品一概不具有原产资格,如果产品既发生了能够赋予其原产资格的实质性改变,又经过了上述工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此时该产品仍然具有原产资格。)

[案例]

   例1:中国某企业进口泰国产的棉纱线(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品目5206),在国内仅进行拆包后进行重新包装换成小包装,出口至澳大利亚供零售用(品目变为5207)。根据5207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品目改变。但是,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包装和重新包装”属于微小加工,如果仅发生了这个微小加工工序,不视为具有原产资格。尽管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满足的,但微小加工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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