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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6)

发布时间:2018-03-07 16:48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沿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体系下的“自由”模式,规定在确定用于生产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时,既可以采用物理分离,也可以使用货物生产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若我国出口商在判定可互换材料的产地时使用公认会计原则,则可以采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作为判定产地的依据。在实践中,库存管理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如“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方法(FIRSTINFIRSTOUT)。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知识手册》中图示了使用“先进先出”法判定可互换材料产地的流程,如图7-3所示。


7-3  “先进先出”法判定可互换材料产地的流程

六、包装及容器规则

包装及容器规则的目的同于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旨在一定条件下,将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作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考量因素,从而放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对“包装及容器”的规定可知,对涉及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的判定区分了运输包装与零售包装以及零售包装在不同的归类方法中的不同处理。分述如下。

其一,对于用于运输和储藏的包装与容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一律不考虑其原产地。

其二,对于零售包装,若其与货物一起归类(例如,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都应与货物一起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其三,如果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视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七、中性成分规则

   中性成分是指在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在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在确定货品的原产地时不予考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对“中性成分”的界定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或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运行设备的货物。该协定具体列举的中性成分有八类:(一)燃料、能源;(二)工具、模具及型模;(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四)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六)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七)催化剂及溶剂;以及(八)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构成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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