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威海商会章程(2018年3月28日) | ||||
| ||||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威海国际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威海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WEIHAI CHAMBER缩写CCOICWH,以下简称:威海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是由威海市的企业、团体及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其他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涉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依据《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同国外相应的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威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进威海经济同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加强全市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贸易、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团体和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威海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会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会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威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威海市贸促会)、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威海国际商会与威海市贸促会合署办公,会址设在威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威海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的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对外友好关系,构建多双边合作机制,邀请和接待境内外经贸团组和人士来访; (三)筹划实施贸易投资促进活动,推动招商引资和企业对外投资,促进双向投资协调发展,组织会员进行出国参展、考察访问、宣传推介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四)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鼓励开展区域间和行业内的联盟与合作,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六)协调指导、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各类会展活动,开展展会合作交流和招商招展工作; (七)开展出证认证工作,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单据;办理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代办领事认证和ATA单证册业务; (八)提供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以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帮助会员提升市场应对能力; (九)承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威海国际商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是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企业会员; (五)与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六)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给相应的企业、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本会规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本会秘书长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贸促会审查并经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威海国际商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均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热心商会事业,支持商会发展; (六)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或业务开拓,成绩突出;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向会员发布会议决议和信息;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民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举办商品交易会、对外交流等,在活动前须向威海市贸促会和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威海市贸促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威海市贸促会审查同意,并报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贸促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威海市贸促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贸促会和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向长期热心从事威海国际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威海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威海国际商会荣誉理事”和特邀顾问。 第四十二条 根据理事会决定可成立威海国际商会行业及专业分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外代表威海国际商会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威海国际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