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的认定(4) | ||||
| ||||
(二)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不能避免”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无法通过人为努力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债务人在该客观情况发生后,无法通过采取措施来克服该客观情况带来的不利后果,致使其无法按约定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标准把客观情况与合同的履行行为结合起来。在判断某种客观情况是否可以被克服时需要考虑合同义务的履行一方可否通过替代方法履行合同。例如,因道路被洪水冲毁,导致甲方不能运输货物给乙方,甲方能否通过改换运输方式或改变运输路线来履行合同;当卖方因其原材料提供方的原因无法按期交货时,其是否可以通过从市场上其他方获取原材料来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替代方法来履行合同,即使该替代方法使其承担的费用高于原方法,其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予以免责。 “不能避免”是针对客观情况本身而言的,“不能克服”针对的是该客观情况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尤其是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可以统称之为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