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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抗力的认定(2)

发布时间:2018-03-22 16:54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1、判断标准

不能预见的判断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客观标准是指一般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以其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能否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所谓的一般人标准是法律从普通人应有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抽象出来的。主观标准是指合同当事方以其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判断能力能否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主观标准是依据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变化的。那么在判断能否预见时应该采用何种标准?本文认为,通常情况下应该采用客观标准,特殊情况下,例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特定的专业机构,则适用主观标准。其原因为:首先,合同双方对时间段预见能力可能不一样,如果从合同履行一方的角度进行判断可能对合同相对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主观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需要根据每个合同不同的当事方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确定,而且在具体认定时又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2、预见的对象

通常,如果当事人无法预见到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则满足不可预见标准。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但是无法合理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时,该情况下是否满足不可预见标准?

   一般而言,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一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的,台风、洪涝等。第一类情况通常满足不可预见标准,第二类情况如果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到该客观情况对合同产生的影响时也可以视为满足不可预见标准,否则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将大大缩小,无法达到该制度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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