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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5)

发布时间:2018-02-24 08:52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但若该货物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则与货物一同运输并报验进口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原产或非原产情况需要考虑,并根据附件、备件或工具的实际原产或非原产价值情况,计入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中。例如,汽车的备用轮胎是解释该规则适用范围的典型案例。根据该规则可知,若汽车的原产地判定规则是税则归类改变则确定汽车的原产地时不应考虑备用轮胎的原产地。

对比《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的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可以发现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不仅要求附件、备件及工具与原产货物一并报验,同时要求其与货物一同运输。第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不仅要求附件、备件或工具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同时要求不单独开具发票。第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要求附件、备件或工具在数量及价值上都是根据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相比《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更具操作性。

五、可互换材料规则

   可互换材料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可互换材料具有性质相同,彼此难以区分的特质。这些特质使得生产商在使用可互换材料进行生产时,往往会在库存阶段和生产阶段将不同来源地的可互换材料混合。若可互换材料中既有原产材料又有非原产材料,则在对最终产品进行原产地判定时就需对不同来源地的可互换材料进行原产地溯源。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有两种方法追溯可互换材料的原产地:一种方法是物理分离,即采用物理方法将发生混合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分开。如果原产于不同国家的可互换材料依商业惯例,或从成本角度来看不适于分开存放,那么就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即采用公认会计原则中的一些库存统计方法来解决上述难题。这种方法在欧盟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中被称为“会计分离”。应注意的是在欧盟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可互换材料的存放和使用首选是物理分离,在物理分离经证明成本过高不可行时,才可选择会计分离的方法。而相比较于泛欧模式,北美模式在处理可互换材料问题上显得更加“自由”。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406条第一款可知,对于可互换材料可以不采用物理分离方法而直接采用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库存管理方法来对其原产地进行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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