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4)

发布时间:2018-02-24 08:51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2:金属精加工机床(HS 8460FOB价格10000美元,原材料为:A原料(HS 846693)中国产;B原料(HS 820770CIF 价格4000美元美国产;C原料(HS 846693CIF 价格2500美元法国产;D原料(HS 846090CIF 价格500美元德国产。在其他原产地规则均满足的条件下,该机床是否具备中国原产资格?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品目8460的规则为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40%。首先:D原料不满足品目改变规则,此时可以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因为其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格的10%。但是还必须满足区域价值45%的要求。在这个条件下,微小含量规则不适用,不能认为D原料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格的10%而不计算其价值。所有非原产材料价值达到7000美元,区域价值百分比为30%小于40%,因此不具备中国原产资格。

四、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

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旨在一定条件下,将货物的标准附件、备件或工具不作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考量因素,从而放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汽车的备用轮胎是解释该规则适用范围的典型案例。根据该规则可知,若汽车的原产地判定规则是税则归类改变则确定汽车的原产地时不应考虑备用轮胎的原产地。

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8条的规定:与原产货物一并报验和归类、构成该货物的标准附件、备件或工具一部分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在满足如下三项条件时,应视为原产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生产过程中所用的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适当的税则归类改变时,不予考虑。其一,附件、备件或工具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其价格包含在该货物价格内;其二,附件、备件或工具在数量及价值上是为该原产货物定制的;其三,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附件、备件及工具的价值应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同时,为避免变相利用原产地规则,《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设定了一条例外规则:上述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不适用于仅为故意提高货物区域价值成分而增加附件、备件及工具的情况。

   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8条“附件、备件或工具”规则的规定可知,若附件、备件或工具与货物一起归类、且其价格包含在该货物价格内、在数量及价值上都是根据习惯为该货物定制的,且该货物需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在判定该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时该附件、备件或工具可以不考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