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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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累积是累积规则中最宽松的累积,是指在确定原产地时,所有普惠制受惠国(即所有不发达国家)可视为一个单一区域,从其他受惠国进口的材料、零件或部件在某一受惠国制造产品时,这些材料可视为原产于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受惠国或在所有受惠国内所产生的全部增加值和所进行的加工工序可以相加,以便使出口到上述任何一个给惠国的产品可以满足原产地要求。 区域累积又分为完全区域累积和部分区域累积。完全区域累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指优惠区内的各个成员方被视为一个单一关境,例如东盟各国形成一个统一关境,在区内任何制造或加工均可视为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区域成分。例如:以美国与东盟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为例,(1)有些针对于织物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必须在一个受惠国经过纺纱和织造加工。但是,根据完全区域累积原则,第一道纺纱工序可以在东盟一个受惠国完成,而第二道工序(织造)可以在东盟第二个受惠国完成,所生产的织物符合获取东盟原产资格的规定。(2)在东盟受惠国A用进口零件生产的收音机组件,可以出口到东盟受惠国B,在B国与其他进口材料等一并制成收音机成品。根据完全区域累积制度,A国进行加工的价值可计入到在B国进行的加工增值中,以便确定该收音机是否满足区内判定原产资格所采用的百分比标准。部分区域累积又称为对角区域累积,以欧共体为代表,指只有从区内另一成员方进口、并在最终出口国用于进一步加工或生产的原材料,必须已经原产于该国才能被视为该国的国内成分。例如,受惠国A可以使用从B国(同一区域的成员国)进口的织物制造夹克衫,所制成夹克衫可视为原产品,但是只有当织物是在B国生产并已取得原产资格,此规则才适用。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各地区优惠贸易协定签署浪潮的兴起,优惠贸易协定中沿袭了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累积规则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优惠贸易协定的互惠特性,涉及两个国家的优惠贸易协定中出现了双边累积。所谓双边累积,即允许两个自贸协定成员在向对方出口最终产品时,将加工中使用来自对方的原材料视为国内原产材料。除双边累积外,优惠贸易协定也有对角/部分累积(类似于普惠制下的对角区域累积/部分区域累积)和完全累积(类似于普惠制下的完全区域累积)概念。其中,对角累积是指允许相互间签署包含相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条款的RTA成员可以使用原产于其它RTA成员国的原材料,而不影响其取得最终原产产品的原产地资格;完全累积是对角累积的延伸,即一个RTA涵盖的所有优惠区域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受惠区,在这一区域内进行的任何加工制造活动所产生的价值增值在决定原产成分时都可以计入,而不管这些加工制造活动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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