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35)

发布时间:2018-10-09 08:52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下面摘录的美国实施的法规,大致反映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规定。很明显,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进口商应当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进行申报。

“第181.21条 进口时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应当提供的文件

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美国的进口商应当就货物具备享受这种待遇的资格进行书面申报。可以在报关单证或者等效文件上进行书面申报,在每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所归入的《美国协调税则》子目前面标注 ‘CA’(加拿大产的货物)或者‘MX’(墨西哥产的货物)。

……应当根据进口商持有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其副本进行申报,该证书应当完整有效,并涵盖申报进口的货物。

181.22条进口商记录的保存及证书的提交

a)记录的保存。为进口到美国的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各个进口商,应当自货物进口之日起,在美国保留与货物进口相关的所有文件五年。此类文件应当包括原产地证书副本及本章第163.1条(a)项所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记录。

b)证书的提交。应口岸海关港务局长要求,依据本节第181.21条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应当提交其持有的与该货物相关的每份原产地证书的副本、依据本款或本节第l81.32条(b)(3)项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

1.应当用第434号海关表格印制(包括按该表格自行印制的副本),或者用加拿大或墨西哥海关允许使用的其他表格印制,或者用美国海关现场管理办公室(华盛顿特区20229)特许的电脑化格式或类似的其他媒体或格式代替第434号海关表格印制。替代格式必须包含第434号海关表格上列出的相同信息和认证内容;194057T"

4.1.3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到《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有关机构应当将上文提到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文与本部分所述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进行比较,以便衡量两种原产地规则管理制度上的差异,以及考查原产地规则从基于原产地证书和由出口伙伴国实施的核查程序的管理制度,向基于进口商的管理制度演变的情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