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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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502条对原产地相关进口程序方面的责任作了规定: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货物从另一方进口到其境内,进口商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缔约各方应当规定: (a)进口商应当依据有效的原产地证书进行书面申报,申明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 (b)进行书面申报时,进口商应当持有证书; (c)应该缔约方海关要求,进口商应当提供证书的副本; (d)进口商未遵守本章规定的,该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e)进口商根据证书进行申报,有理由相信证书上的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更正申报,并补交所欠税款;并且 (f)根据(e)项的规定主动更正申报的进口商,不应由于申报有误而受到处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505条关于记录应当保存五年的规定,强化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尽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当规定: (a)在其境内填制并签署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自证书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或者自该缔约方所规定的更长期限内,保存在另一方境内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相关的所有记录,包括以下方面的记录: (i)从其境内出口的货物的采购、成本、价格及支付;以及 (ii)从其境内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间接材料)的采购、成本、价格及支付;以及 (iii)从其境内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过程(其出产时的状态与其出口时的状态相一致);以及 (b)申明进口到该缔约方境内的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应当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或者自该缔约方所规定的更长期限内,保存证书副本及与货物进口相关的所有其他所需文件。” 最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506条设置了详细的原产地核查程序: “1.为确定从另一方进口到其境内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缔约一方可以通过其海关,采用以下方式统一进行核查: (a)向另一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书面问卷调查; (b)到另一方境内视察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生产场所,调阅记录,查看货物生产所用设施;或者 (c)缔约各方商定的其他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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