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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与操作(33)

发布时间:2018-10-09 08:51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4.1.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管理

申明某些服装及纺织品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进口商,应当遵守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第五章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相似的海关程序和要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基于三大支柱:(1)由货物出口商填写并签名的原产地证书;(2)进口商进行原产地申报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3)原产地及核查相关记录的保存。

正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2005726日发布的第3810-014A号令所指出的那样,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来说至关重要:

2.1 原产地证书是申明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的关键文件,它赋予了法律权利和义务。填制证书本身,已确认签名人仔细查看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确认证书上所填货物的原产地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并保留了相关记录。

2.2证书必须由出口商或者了解相关事实的出口商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不是同一人,生产商可以选择填制好证书并将其提供给出口商,但这并不是生产商应尽的义务,出口商填制证书的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轻。

2.3申明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的每票进口货物均须提交证书,并且仅涵盖证书上所列货物。并非每批货物均须随附证书,但应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要求,必须提供证书。

2.4在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时,进口商必须持有证书。但是,如果口岸海关港务局长以其他方式确认货物具备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资格,他可以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19 181 部第22条(d)(i)项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免除此项要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501条第3款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作了规定:

“缔约各方应当规定:

a)其境内的出口商应当为其任何出口货物填制并签署原产地证书,以便货物进口到另一方境内时,进口商用以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以及

b)如果其境内的生产商与出口商不是同一人,该出口商可根据以下信息填制并签署证书:

i) 据其了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

ii) 根据生产商的书面陈述,有理由断定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或者

iii) 生产商自愿向出口商提供的已填制并签署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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