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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海外投资常见版权交易模式及实践案例 2

发布时间:2018-01-04 10:40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三、海外版权联合开发模式

除自有版权海外交易外,在游戏、影视剧、软件等领域也存在中外联合开发的交易模式。海外市场需要中国资本,而中国资本需要海外的内容创作力以提高资本回报。

在联合开发交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版权归属主要通过合同进行详细的约定和规制。此外,即使是自有版权内容,在落地海外本土市场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本土企业进行本地化调整,甚至大的改造,以更好地迎合本地市场需求。在此过程中,也需要中外联合对已有版权内容进行二次开发。

四、海外版权运营和商品化实践

版权内容衍生品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商业市场。以世界上最吸金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财产)之一变形金刚为例,变形金刚系列动画片和电影是一代人的童年记忆,而变形金刚系列玩具、海报也是极度流行。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变形金刚系列IP权利人孩之宝公司通过变形金刚玩具、海报等周边产品在中国赚走了近50亿元。

2007年,迈克尔·贝导演的真人电影《变形金刚》上映,在全球获得3.6亿美元票房,片中玩具也在日本和美国同步推出,其他衍生品包括擎天柱形象的iPod音箱、MP3播放器、电子游戏、时装等各类衍生商品。

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和经典IP的衍生品市场还是一片蓝海。了解并利用商品化权/形象权体系,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版权内容开发和运营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将其商业利益最大化,同时打造立体式的版权内容体系。

对于有版权内容投资需求的企业而言,经常涉及到基于作品内容开发衍生商品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己是否是取得了版权/商品化权等相应授权,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他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商品化权。

若企业自身享有相关的角色商品化权,则可在商品、服务的销售宣传过程中充分利用,以借助消费者对角色的喜爱,激发消费者购买所“捆绑”的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许可和被许可,与其他企业跨界合作,在多个市场和行业内同时进行版权内容衍生品开发。在许可合同中,企业可以具体约定授权他人使用版权内容的具体范围、地域、时间和行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上的商品化权,企业可以分项、分段许可给不同主体。若企业是从其他主体处获得商品化权的许可,也应当相应地明确许可的具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注意不超出许可范围进行使用。

知名角色所享有的商品化权,不受地域的限制。至于在中国范围内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角色,能否将其应用于企业(非权利人)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海外市场,需要参考律师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给出的专业法律建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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