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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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前提下,原产货物出于运输需要可以在非缔约方进行物流分拆。 四、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交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文件。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吸收规则,累积规则,微小含量规则,微小加工或处理规则,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直接运输。上述规则中的大部分直接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些规则在隐含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条文的字里行间。 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通过适当的规则安排,降低或者提高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限制。例如: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通过引入微小含量(容忍规则)“软化”特定原产地规则,降低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产品原产资格的影响。反之,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也可以通过引入微小加工规则,使得原产地规则趋于严格。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情况见表7-1: 表7-1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性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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