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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37)

发布时间:2018-01-22 14:41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


三、在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前提下,原产货物出于运输需要可以在非缔约方进行物流分拆。

四、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交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文件。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吸收规则,累积规则,微小含量规则,微小加工或处理规则,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直接运输。上述规则中的大部分直接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些规则在隐含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条文的字里行间。

    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通过适当的规则安排,降低或者提高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限制。例如: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通过引入微小含量(容忍规则)“软化”特定原产地规则,降低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产品原产资格的影响。反之,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也可以通过引入微小加工规则,使得原产地规则趋于严格。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情况见表7-1

7-1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性原产地规则

规则名称

对于原产资格的影响

是否明确规定在《中澳协定》条文中

吸收规则

降低限制

微小含量

降低限制

3.7

微小加工或处理

提高限制

3.12

累积规则

降低限制

3.6

成套货品

仅针对特别产品,对其他产品无影响

附件、备件及工具

仅针对特别产品,对其他产品无影响

3.8

中性成分

仅针对特别产品,对其他产品无影响

3.11

可互换材料

仅针对特别产品,对其他产品无影响

3.9

属地原则

针对所有产品,获得原产资格必备

直接运输

针对所有产品,获得原产资格必备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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