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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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一条 中性成分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本条第二款所指的任何中性成分应视为原产。 二、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或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运行设备的货物,包括: (一)燃料、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型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七)催化剂及溶剂;以及 (八)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构成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二条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如果一货物仅经过一项或多项以下所列的操作或处理,该货物不应视为原产: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包装和重新包装; (三)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四)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或者 (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货物的拆卸。 二、本条第一款的适用应优先于本协定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三条 直接运输 一、原产货物如果途中未经过非缔约方,直接运输到进口方,应保持其原产资格。 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运输的原产货物,无论在非缔约方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保持其原产资格: (一)货物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二)除装卸、重新包装、为满足进口方要求重贴标签、临时储存以及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未经过其他处理; (三)如果货物在非缔约方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储存,其停留时间自货物进入该非缔约方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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