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越来越亲密的选择(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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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际商会(ICC)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工作组在采访了全球约50家金融机构和银行顾问的基础上,编写了《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报告。 该报告研究了大量的银行和金融活动,考察了金融衍生品、主权贷款、金融监管事项、国际融资、贸易金融、伊斯兰金融纠纷、咨询事项、资产管理、银行间纠纷等领域的仲裁应用现状,并提出在这些领域推广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的建议。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印制了报告中文译本,希望能够让更多国内的相关从业人员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金融领域的仲裁事项,在面临争议时选择最合理、高效的解决方式。 ICC工作组发现,银行和金融部门对国际仲裁的使用和期望在许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且不断变化的。虽然金融机构在各种银行和金融交易中都会应用到仲裁,但人们普遍未能意识到在银行和金融事务中使用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的潜在益处,并且对其程序抱有一些常见误解。 历史上,金融机构倾向于通过主要金融中心(即纽约、伦敦、法兰克福和香港)的法院解决纠纷,而试图避开新兴市场的法院。然而,随着监管环境及金融纠纷性质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将国际仲裁视为诉讼的重要替代方式。 国际仲裁的一个关键优势是,无论是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还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都会给予当事人根据其需要定制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为此,ICC工作组对仲裁程序的调整提出以下总体建议以适应银行和金融部门的需求: 关于案件管理/减少时间和成本 ICC工作组注意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录四”中所列的案件管理方法,可以供仲裁庭和当事各方使用以减少时间和费用。尤其《规则》第24条规定,仲裁庭成立后,应尽快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就可能采取的程序措施征求当事各方意见,其中可能包括一项或多项“附录四”中所述的案件管理方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减少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惯例规定的组成仲裁庭、提交材料或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他们可以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写明时限。在此之前,建议其在就拟定时限的可行性征求法律意见的同时,联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核实是否可按照所草拟的条款进行仲裁。 关于决定性裁决 《规则》附录四(案件管理技术)明确鼓励在可以预期能够更为高效地解决争议案的前提下,分阶段审理案件,或针对关键事宜作出一项或多项部分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明确规定仲裁员有权处理决定性事宜,他们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写明。 关于简易裁决 当事人能从纽约和伦敦等地的法院获得简易裁决,尤其在“未付款”这一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能简易裁决,是金融机构传统上选择在上述地方诉讼的原因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授权仲裁庭根据简要原则考虑申诉或抗辩,或立即驳回明显没有法律效力的申诉或抗辩,其可以将这些条款纳入争议解决条款中。 关于保密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国际商会仲裁本身无保密要求。当保密性非常重要时,当事人可以在其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仲裁须保密,还可在《审理范围书》中约定保密内容。 此外,《规则》第22条第3款规定:“经任何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可以裁令对仲裁程序或任何与该仲裁有关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亦可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更高的透明度,例如规定公开仲裁裁决、程序或双方提交的材料。该选择或与具有透明义务的国营企业和机构相关。 关于仲裁员的专业知识 当事人可以在其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仲裁员必须具有金融行业基本专业知识,或具有某一特定金融工具的专业知识。尽管如此,经验表明,条款要求越具体,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被指缺乏所需专业知识的风险就越大。此外,最好至少有一名仲裁庭成员(通常是首席仲裁员)具有仲裁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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