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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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accumulation),意指允许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来自于(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投入品,最终产品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通过累积规则,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之间能够共享生产过程,共同满足原产地规则。 累计规则产生于现代生产的多国参与和全球分工合作。生产过程中使用来自于不同国家的两种或者两者以上的投入品在现代生产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累积规则允许一自贸协定成员国的产品在另一成员国中被作为投入品进行进一步加工,该投入品视同原产于另一成员国。通过这种方式,一国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可以选择协定国的投入品而不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从此种意义上说,累积规则拓展了原产产品的定义,使得自贸区成员国之间可以更为灵活地发展经济关系,鼓励了自贸区成员国使用区内的投入品和在区内进行生产和加工,促进了区内经济融合。 在原产地规则立法中,累积规则是对原产地规则基本原则的一种背离。累计规则实乃为降低给惠门槛而在法律上作的一种拟制。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完全在某一特定国家生产的或者根据原产地规则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才用可能获得原产资格。累积规则扩展了这一原则,为某一特定国家使用一个或者多个协定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用于生产并保持最终产品的本国原产资格提供了可能性。在原材料或者投入品符合一定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累积的程度越高,原产地规则就越自由。在累积程度更高的自贸协定中,区内的出口商可以更为自由的选择投入品,投入品的采购会变得更为高效,生产者会变得更加具有竞争力。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附件《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声明》中并未特别提及累积规则。相对完善和系统的累积规则存在于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普惠制的原产地立法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累积规则的经验。从世界范围来看,普惠制下的累积规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完全累积(以加拿大为代表)和区域累积(以欧盟、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国为代表)。分述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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