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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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1:某中国企业出口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HS:0901.21)。对于咖啡的原产资格:如果是咖啡豆的种植国(比如:哥伦比亚、牙买加),通常规定:从原产的生咖啡豆开始制造,不将焙炒、研磨列为获得原产资格的工序,这样可以保护本国咖啡种植业。如果是咖啡的加工国,通常放松规则:不限制是否从生咖啡豆制造,只要经过焙炒、研磨混合等工序即可取得原产资格。《中-澳自由贸易协定》采用前一种,但较为宽松,不规定咖啡豆完全原产。例如,《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于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HS:0901.21)其原产地判定标准是: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6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并包括焙炒工序。因为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生产工序为:去壳、选豆、清洗、焙炒(后续可能还有研磨)。其中:去壳、选豆、清洗工序为微小加工,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不赋予原产资格。因此焙炒为必经工序。所以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对于焙炒咖啡,其规则为: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6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由于焙炒咖啡的生产中无其他材料的添加,因此该规则等于:从生咖啡豆制造且生咖啡豆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60%。所以,此例中,如果中国企业使用100%哥伦比亚生咖啡豆生产咖啡将不满足原产资格;如果中国企业使用60%澳洲原产绿咖啡豆+40%哥伦比亚生咖啡豆将满足原产资格。 (4)税则归类改变+特定成分重量百分比标准 表6-17 税则归类改变+特定成分重量百分比标准复合规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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