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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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选择性原产地标准 允许进口商∕生产商在不同的标准中选择最适合于他们的标准,这被称为可选择性原产地标准。泛欧模式的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近期拟定的、受到美国影响的其他原产地规则都包含了选择性原产地规则或者不同百分比的规定。对同一产品设定选择性原产地规则一般被看作是对单一原产地规则标准的某种“放松”,出口商/生产商可在现实中挑选最容易满足的规则来申请原产地证。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在附件二第一节第三条作了如下规定: “三、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根据《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可知,可选择性原产地标准主要有下面几类: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表6-1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结合原产地规则示例
[案例] 例1:某中国企业出口电缆的铅套(HS:7806),部分原料为从德国进口的未锻轧铅(HS: 7801)。出口澳大利亚,进口原料价格占产品出口价的70%。《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电缆的铅套(HS:7806)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是一种可选择性标准,即若企业在生产该产品(HS:7806)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则该非原产材料或者发生HS编码的前4位数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RVC不低于40%,才可赋予该产品原产资格。而该例中根据RVC计算公式可知,该出口产品的RVC为30%,低于原产地区域价值成分标准40%,因此不满足该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但因该产品(HS:7806)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未锻轧铅(HS: 780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品目改变,满足该产品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此仍然可以赋予原产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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