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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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蒸馏规则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在附件二第二节第十二条中对蒸馏规则作了如下规定: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品目 2710 的产品,下列加工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可以赋予原产资格: (一)常压蒸馏:在蒸馏塔中,将石油转化为沸点不同的成分,再将蒸汽浓缩成不同的液化馏分的分离过程。石油蒸馏的产物包括液化石油汽、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热油、轻瓦斯油及润滑油等;或者 (二)真空蒸馏:在低于常压,但尚未低至分子蒸馏的压力下蒸馏。真空蒸馏用于蒸馏石油中的重馏分等高沸点热敏材料,以生产轻重程度不同的真空汽油及残渣。一些炼油厂将瓦斯油进一步加工成润滑油。”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于品目2710的产品,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过常压蒸馏或真空蒸馏,则可以赋予该产品原产地规则。对于这些产品所对应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蒸馏规则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仍然满足上文所述的化学品章节原产地规则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 [案例] 例1:中国某企业出口某种石油产品A(HS:2710),其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则, ①若该企业是使用从德国进口的某种石油产品B(HS:2710)在中国进行常压蒸馏获得,则尽管此蒸馏过程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根据蒸馏规则可知, A可获得原产资格。 ②若该企业是使用从德国进口的某种石油产品C(HS: 2709.00)在中国生产获得该种石油产品A(HS:2710),则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该出口产品的生产满足了品目改变标准,因此可获得原产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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