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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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异构体分离规则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在附件二第二节第十二条中对标准物质规则作了如下规定: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 28 章至第 32 章、第 35 章和第 39 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异构体分离或离析指同分异构体的分离或离析。同分异构体是一种有相同化学式,有同样的化学键而有不同的原子排列的化合物。简单地说,化合物具有相同分子式,但具有不同结构的现象,叫做同分异构现象,具有相同分子式而结构不同的化合物互为同分异构体。同分异构体的分离在有机化工中属于比较困难的问题,一般可以利用同分异构体的挥发性,溶解度,酸碱性、化学性质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当的分离技术将其分离纯化。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精馏,萃取结晶,解离萃取,固体吸附等。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于第28章至第32章、第35章和第39章的产品,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这些异构体,则可以判定该产品具备原产地资格。对于这些产品所对应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异构体分离规则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仍然满足上文所述的化学品章节原产地规则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 [案例] 例1:中国某企业出口1-甲基丙醇 (HS:2905)这种物质,其特定原产地资格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则: ①若其是使用从德国进口的1-甲基丙醇 (HS:2905)和 2-甲基丙醇(HS:2905)的混合物[1]在中国进行了异构体分离获得了1-甲基丙醇 (HS:2905),则根据异构体分离规则可知,尽管分离过程并未发生非原产材料品目改变,但仍可获得原产资格; ②若其是使用从德国进口的无环烃(HS:2901)在中国生产获得,则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其品目已发生改变,因此也可获得原产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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