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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与解读(15)

发布日期:2017-02-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贸促会字号:[ ]


第二节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以下简称“RVC)标准,即根据自贸区内原产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只有RVC超过规定百分比的才可判定具备原产资格。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一种。从价百分比标准是用以规定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加值必须达到产品价值一定比例的标准和方法。《WTO原产地规则》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声明)第3条第a)款第ii项规定:若适用从价百分比规则,则优惠原产地证须显示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从价百分比中涉及两个重要价格:一是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价格,一是成品的价格。修订后的《京都公约》特别附件k第一章第5条中建议: 当使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时,须考虑下列价值:对于进口原材料,须考虑进口时的完税价格,或者对于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考虑其在加工国用于生产时的最早确定的价格;对于成品的价格应根据各国国内立法,考虑其工厂交货价或者出口时的价格。

全球自贸协定的实践中由此产生了两种从价百分比模式:一是计算非原产原材料的上限,如果非原产成分比例在生产加工中不超过一定限度,则成品被认定为原产产品;二是计算原产成分的下限,在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原产价值与成品价值的比例需要等于或超过某一数值,成品方能获得原产资格。泛欧体系的从价百分比标准采用第一种模式,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共同成为泛欧模式原产地立法中特定原产地规则最为重要的标准。实践中由于该模式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变量为非原产材料价格,因此被称为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规则。欧盟自1998年至2005年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签订的一系列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并没有专门定义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的条款。但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中通过定义“原材料价格”和“出厂价格”说明了该规则中的两个变量。附件二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清单均以描述的方法规定了原材料价格与出厂价格比值的上限。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泛美模式原产地规则采用模式二,协定第402条“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研究协定附件401特定原产地规则可以发现:“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不单独适用,而是在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则可选择性适用[1],以便使得某一产品获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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